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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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具有融资灵活、交易成本低、第三人阻碍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小等优势,一直在担保实践中扮演重要角色。  网友咨询:  司法实践中,如…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具有融资灵活、交易成本低、第三人阻碍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小等优势,一直在担保实践中扮演重要角色。

  网友咨询: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律师解答:

  股权让与担保是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担保目的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人们往往将其称为明股实债(又称“名股实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律师补充:

  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不应简单地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约定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的股权转让协议,应结合当事人的本意、立法目的等,综合认定该行为的效力。对于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应当以股权利益归属者即公司的视野进行内外的区分:其中对内效力应按照股权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的分离规则,界定权利边界,平衡各方利益;对外效力则按照外观主义原则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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