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林云与何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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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4)绍经初字第1819号 案件名称 : 何林云与何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

案号 : (2004)绍经初字第1819号

案件名称 : 何林云与何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12-16

公开日期 : 2016-09-19

当事人 : 何林云,何岳松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绍经初字第1819号原告何林云(荣)。被告何岳松。原告何林云诉被告何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林云、被告何岳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林云诉称,被告妻子李芝(志)英生前因看病需要,于1998年、2000年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元和3,000元,共计8,000元,××逝。因被告与李芝英系夫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何岳松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李芝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我国法律之禁止性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依法确认有效。鉴于被告何岳松与李芝英系夫妻,且借款事实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讼争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在其妻李芝英去世后对该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岳松应归还给原告何林云借款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志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萍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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