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泰行执字第47-1号
案件名称 :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叙德、张小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泰顺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6-09-11
公开日期 : 2016-07-01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行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尤联辉,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春燕,雪××乡计生员。被执行人胡叙德,农民。被执行人张小飞,农民。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叙德、张小飞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计生征字(2005)第4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胡叙德、张小飞拒不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4500元及滞纳金,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06年4月7日作出(2006)泰行审字第42号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胡叙德、张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4500元及交纳滞纳金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叙德、张小飞外出下落不明,且尚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泰顺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被执行人胡叙德、张小飞无建房用地登记及雪溪乡计生干部经查找证实两被执行人外出务工的陈述等为证。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截止2006年9月11日,被执行人胡叙德、张小飞应交纳社会抚养费4500元及欠缴之日起每日按2‰交纳滞纳金。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350元(如需强制执行的,尚需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胡叙德、张小飞外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确实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行执字第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育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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