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17)川0104刑初499号
案件名称 : 魏轶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1987-03-08
公开日期 : 2017-12-12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4刑初49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 名 魏轶 曾 用 名 无 民 族 性 别 男 出生日期 1987年3月8日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身份证号码 前科情况 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0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王凉 起诉文书号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7]496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月8日,被告人魏轶通过租赁短租房的方式进入成都市锦江区橡树林路166号橡树林小区,并于当天15时许与同伙一起来到橡树林小区x号房,由同伙望风,魏轶技术开锁进入房内,将被害人武某放于家中的一台苹果牌ipad mini平板电脑、一条铂金项链(均未追回,无法鉴定价值)以及一个“古奇”牌包、两个“迪奥”牌女士包(无法鉴定价值)盗走。得手后二人一同乘电梯逃离至负一楼停车场,因担心行为暴露,将盗得的一个“古奇”牌包、两个“迪奥”牌女士包扔弃后逃离,上述赃物被橡树林小区保安查获。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魏轶被公安机关挡获,“古奇”及“迪奥”女士包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未追回。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九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人 无 辩解 意见 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 被告人魏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轶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轶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建议刑罚适当,本院综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魏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武某。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 审 判 员 李春雨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 彬 速 录 员 赵诗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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