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明与卜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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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1)善西民初字第416号 案件名称 : 陈玉明与卜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1)善西民初字第416号

案件名称 : 陈玉明与卜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1-12-11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西民初字第416号原告陈玉明,村民。委托代理人凌文荣,嘉兴市王江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雪明,村民。原告陈玉明与被告卜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1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亮独任审判,并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人民币2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曾于1998年7月13日立具还款计划,承诺对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应支付利息8000元,合计24000元,自同年9月起至2000年6月底前各还款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但事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经催讨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还款计划,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能归还,对此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原告对被告自98年9月起至99年9月底前先后五次,即每次还款2000元,计10000元,因未按规定在两年期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故对这一部分的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丧失胜诉权。但剩余部分仍然有效,被告应予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卜雪明欠原告陈玉明借款人民币14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7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被告承担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行。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闽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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