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武侯非诉执行字第14号
案件名称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交通稽查征费处与被执行人马代骏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 2006-06-19
公开日期 : 2019-01-02
当事人 : 四川省成都市交通稽查征费处;马代骏
案由 : 行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武侯非诉执行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交通稽查征费处(以下简称成都稽征处)。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魏颖,成都稽征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马丽,成都稽征处法规科职员。被执行人马代骏,系车牌号为川A****号车辆的车主,住成都市。申请执行人成都稽征处于2006年6月9日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2005年10月13日,成都稽征处下属的成华区交通稽查征费所以登记在马代骏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的五菱牌汽车无养路费有效凭证行驶公路为由,依据《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川交成扣[2006]010号《交通行政执法暂扣车辆决定书》。之后,成华区交通稽查征费所经调查核实,马代骏未缴纳车牌号为川A****号车辆从2005年7月起的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21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滞纳金为3255元。2006年1月11日,成华区交通稽查征费所认定马代骏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行政管理秩序,遂依据《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川交成罚[2006]010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代骏处以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该《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告知了缴纳罚款的期限与地点,不服处罚可向四川省交通厅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与期限等。马代骏于2006年1月11日收到该《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交通厅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马代骏收到川交成罚[2006]010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成都稽征处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受理。经审查,成都稽征处作出的川交成罚[200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主体和权限、处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处罚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佳舟审判员 王俊波审判员 张闻武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静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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