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老虎与汪水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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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绍民一初字第4113号 案件名称 : 赵老虎与汪水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

案号 : (2007)绍民一初字第4113号

案件名称 : 赵老虎与汪水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0-08

公开日期 : 2014-08-25

当事人 : 赵老虎,汪水琴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4113号原告赵老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灵锋,女,成年。被告汪水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老虎诉被告汪水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老虎于200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水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老虎撤回对被告汪水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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