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出台《邯郸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将门诊医疗费用列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提高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上述政策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
《办法》规定,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个待遇支付期(1年)内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予以支付(年度最高限额为30元~60元)。高血压、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病、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病、血友病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范围。这11种慢性病门诊起付线标准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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