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文与浙XX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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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绍民初字第1246号 案件名称 : 张忠文与浙XX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9)绍民初字第1246号

案件名称 : 张忠文与浙XX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09

公开日期 : 2014-08-22

当事人 : 张忠文,浙XX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张忠文。委托代理人石通元。被告浙XX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松祥。委托代理人缪志勇、屠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文诉被告浙XX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忠文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忠文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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