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即民初字第972号
案件名称 : 成海英与纪显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即墨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10
公开日期 : 2017-04-28
当事人 : 成海英,纪显华
案由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民初字第972号原告成海英,女,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姜德胜,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显华,男,35岁,汉族,住即墨市。原、被告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海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范希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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