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桐商初字第300-1号
案件名称 : 林××与蒋××、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桐庐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12-22
公开日期 : 2015-12-30
当事人 : 林××,蒋××,郞××,方××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商初字第300-1号原告林××。被告蒋××。被告郞××。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蒋××、郞××、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蒋××、郞××、方××的财产,限额在4.5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蒋××、郞××、方××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4.5万元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益民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诗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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