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4苏州凯迪塑胶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富利工业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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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吴民二初字第0374-2号 案件名称 : 374苏州凯迪塑胶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富利工业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苏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

案号 : (2007)吴民二初字第0374-2号

案件名称 : 374苏州凯迪塑胶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富利工业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苏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6-14

公开日期 : 2018-12-18

当事人 : 苏州凯迪塑胶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富利工业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吴民二初字第0374-2号 原告苏州凯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车坊镇通桥村。 法定代表人吕小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介通、周雪明,江苏苏州威尔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富利工业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福利村。 法定代表人朱雪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进,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凯迪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富利工业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凯迪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凯迪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3元,财产保全费1695元,合计人民币7668元,由原告苏州凯迪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薛成荣 审 判 员  施 展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琼芳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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