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乐行执字第89号
案件名称 : 昌乐县公路局与刘建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山东省昌乐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 2007-07-18
公开日期 : 2016-01-06
当事人 : 昌乐县公路局;刘建春
案由 : 行政征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
全文 :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7)乐行执字第89号 申请人:昌乐县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范祖顺,局长 被执行人:刘建春 申请人昌乐县公路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建春养路费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昌乐县公路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建春养路费行政征收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世明 审判员 徐 萍 审判员 李在兴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穆彦庆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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