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通行证在哪里办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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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通行证是中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必备证件,那么在重庆应该如何办理港澳通行证呢?一、办理地点1.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位于渝北区黄泥塝黄龙路 555 号。2. 各区县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厅:如渝中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厅、江北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厅等。二…

港澳通行证是中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必备证件,那么在重庆应该如何办理港澳通行证呢?

一、办理地点

1.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位于渝北区黄泥塝黄龙路 555 号。

2. 各区县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厅:如渝中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厅、江北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厅等。

二、办理流程

1. 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在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官网下载或在办证大厅领取。

2.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等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指纹采集。

3. 缴费:申请人需要缴纳港澳通行证的工本费和签注费用。

4. 领取证件: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港澳通行证。

三、办理时间

1.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港澳通行证:15 个工作日。

2. 再次申请签注:7 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人需要本人前往办证大厅办理,未满 16 周岁的申请人需要由监护人陪同办理。

2. 申请人需要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否则可能会影响申请结果。

3. 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为 5 年,签注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的签注类型而定。

4.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否则可能会影响申请进度。

五、相关法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控制香港、澳门亲属死亡的证明;

(二)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的亲属,须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在香港、澳门定居亲属的函件;

(三)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四)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五)探望华侨,须提交亲友寄来的华侨身份证明;

(六)会见中国内地居民,须提交亲属会亲函件;

(七)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或者外交部驻香港、澳门公署授权的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出具的在香港、澳门亲属死亡的证明;

(八)外国亲属的死亡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九)外国亲属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因公务暂住香港、澳门的,须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亲属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证明或者外交部驻香港、澳门公署出具的亲属为香港、澳门公务人员的证明;

(十)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会见的,须提交有特殊情况的说明。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均指正式函件。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十三条 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香港、澳门的通行证的。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内地公民,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往来港澳通行证,从中国内地经香港或者澳门前往第三国: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国际机场转机的;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香港、澳门旅游团的;

(三)持个人旅游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停留不超过 7 天的;

(四)首次进入香港、澳门不超过 7 天的。

第十六条 内地公民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以及有关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规定办理手续:

(一)探亲的;

(二)从事商务活动的;

(三)就学、就业的;

(四)驾驶私人交通工具往来香港、澳门的。

第十七条 内地公民短期往来香港、澳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或者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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