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启华、张思平与被告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政府机投桥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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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武侯行初字第13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张启华、张思平与被告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政府机投桥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

案号 : (2007)武侯行初字第13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张启华、张思平与被告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政府机投桥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3

审理程序 : 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6-12

公开日期 : 2019-12-09

当事人 : 张启华;张思平;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政府机投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武侯行初字第13号原告张启华,男,汉族,1946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原告张思平,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原告张启华、张思平的委托代理人曾宁,成都市锦江区四维法律服务所。被告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政府机投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桥草金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桂许彬,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范自力,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华、张思平与被告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政府机投桥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华、张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启华、张思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饶 红人民陪审员  杨国琼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骁烜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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