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温瓯商初字第240号
案件名称 : 温州市××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鞋业××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温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2-25
公开日期 : 2015-12-29
当事人 : 温州市××鞋××有限公司,温州市××鞋业××司,李××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240号原告:温州市××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正岙村。法定代表人:邹××。委托代理人:柯××。被告:温州市××鞋业××司。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潘××。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鞋业××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受理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智敏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曹启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