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治法与张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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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越民二初���第297号 案件名称 : 徐治法与张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越民二初���第297号

案件名称 : 徐治法与张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4-18

公开日期 : 2014-06-20

当事人 : 徐治法,张旭萍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徐治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智勇。被告张旭萍。原告徐治法为与被告张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6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被告张旭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治法的委托代理人徐智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旭萍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治法诉称,被告于2002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率为年息1分。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支付约定利息20000元,合计人民币70000元。���告张旭萍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02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年利息1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实2002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年利息1分。上述借条符合证据“三性”要件,且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张旭萍向原告徐治法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旭萍应归还给原告徐治法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合计人民币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10元,实际支出费80元,公告费500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人民币39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在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金胜明审判员  殷裕陆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记员范海燕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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