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灞民初字第01380号
案件名称 : 杨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8-17
公开日期 : 2014-12-13
当事人 : 杨某,唐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01380号原告杨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0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苏谦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宁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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