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双方出资购买的离婚怎么判(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热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近日,北京的李女士遇到离婚财产分割一事,感到很烦心。原来李女士的父母在其结婚后,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套房子。过了一段时间,李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双方对于这套房子如何分割产生分歧。李女士想了解的是,在离婚时,这套房子算是其父母对自己的单方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对半分?
解答:
对于李女士遇到的问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表示,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规定,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但是,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另作处理。由此可见,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否能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主要是看有没有约定,如果约定是对子女单方面的赠与,那么房屋产权自然属于子女个人。
李松律师建议,遇到此种情形,最好请专业人士出具法律意见书,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刘越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的房 离婚后房子咋分割?
张斌(化名)与王萍(化名)在十年前登记结婚,婚后,为了能有自己的一个家,双方父母出资给两人买了一套房,女方家出32万元,男方家出10万元。十年后,闹上法庭,对于该房的分割问题有不同主张。那么,这套双方父母资助买的房屋,到底应该如何分割?
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离婚后孩子跟谁?
法庭上,张斌表示,自己与王萍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已分居。张斌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应属于他。而王萍则辩称与张斌的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经审理,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认定,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原、被告婚后长期共同生活,生活中为抚养孩子及家务琐事有时产生分歧,矛盾越积越深,导致无法化解。其二人已经分居生活多年。原告张斌起诉离婚,被告王萍表示同意离婚。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均主张两个孩子随自己生活,原、被告儿子现随被告王萍居住在济南。女儿自2015年9月起随原告张斌方(包括其父母)生活至今。
婚后双方父母买的房
离婚后房子归谁?
济南市市中区的一处房产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王萍,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建筑面积54.72平方米。张斌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取得,系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王萍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两人均确认购买该房产时,张斌方(父母)出资10万元,王萍方(父母)出资32万元。张斌与王萍一致确认该房产现价值为95万元并同意按照此价值处理该房产。其二人均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婚后父母出资购置房屋
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市中区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斌与王萍现有子女两名,且两名子女现分别随原、被告各自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让他们有一个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及原、被告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角度考虑。法院酌定儿子随王萍生活,女儿随张斌生活。两名孩子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济南市市中区的房产虽登记在被告王萍个人名下,但该房产系原、被告婚后购买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上述房屋在购买时,原、被告的父母均有所出资,只是出资数额的多少不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出资应认定为系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故应认定该房产为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其双方确认的价值予以分割。该房屋现由被告王萍与其儿子实际居住使用,且儿子在该房屋附近就学。按照有利于生活及照顾女方的原则,本院确认该房屋应归被告王萍所有,被告王萍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时,应支付给原告张斌房屋价值补偿款47.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离婚。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之子随王萍生活,抚养费由王萍自行负担。原告张斌与被告王萍女儿随原告张斌生活,抚养费由张斌自行负担。济南市市中区的房产归被告王萍所有,被告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斌房屋产权补偿款47.5万元。(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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