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上刑初字第309号
案件名称 : 罗卫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9-24
公开日期 : 2014-04-18
当事人 : 罗卫良
案由 : 诈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卫良。2008年6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卫良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代理检察员田晶、被告人罗卫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卫良谎称能帮被害人唐某、娄某夫妇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号子费”、“扩面费”、“补税费”为由,在杭州市上城区中河路等地,分三次骗得唐某、娄某夫妇现金人民币20000元、12000元、25900元,共计人民币57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卫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娄某陈述,证人丁某、罗某证言,说明、电话录音,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卫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卫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莹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徐子文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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