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知道,按照规定程序领取抚恤金时,一般是要求继承人全部到场的。那么,个别继承人不配合抚恤金就拿不到了吗?本篇以一个法院案例说清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侯某去世后,其四名子女因为对遗产、抚恤金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产生争议。主要原因是,侯1认为其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和丧葬义务,应该多分。而其余三名子女则认为应该均分。而且,其余三名子女称不均分,就不去办理领取手续,“谁也不要拿”。
因此,无奈之下,侯1将其余三名子女起诉至人民法院,并将侯某单位作为了第三人。
法院论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保机构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应属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受抚慰家属享有。侯某去世后,其丧葬事宜由被告侯1主持操办,一切花费亦由被告承担,结合当地丧葬花费的一般情况及证人证言,侯1操办侯某丧事,总花费酌定为40000元,此部分花费在侯某丧葬费与抚恤金中扣除后,余款由原、被告分割。鉴于侯某生前一直随侯1夫妻共同生活,日常生活主要由侯1夫妻照料,侯某生病期间,其医疗费用亦由侯1支付.因此,侯1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分割抚恤金时侯1应予多分。综上,侯1及其余子女应按照70%、10%、10%、10%分配为宜。
法院判决
第三人西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侯1共38867.66元,给付其余子女各269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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