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3)新法执字第377号
案件名称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十九粮油食品贸易总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3-10-12
公开日期 : 2015-11-11
当事人 :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西安市十九粮油食品贸易总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277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曦,陕西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长生,职业同上。被执行人西安市十九粮油食品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十九粮贸),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84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海定,该公司副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于2003年3月17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03)新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十九粮贸支付借款本金950万元并承担支付令和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以未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未受偿的950万元债权及支付令费用100元、执行费57510元发放《债权凭证》,待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后,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童 鹏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