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汇星机械有限公司与潘国贤、陈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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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绍民二初字第110号 案件名称 : 石狮市汇星机械有限公司与潘国贤、陈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绍民二初字第110号

案件名称 : 石狮市汇星机械有限公司与潘国贤、陈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12-26

公开日期 : 2014-08-25

当事人 : 石狮市汇星机械有限公司,潘国贤,陈美琴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石狮市汇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石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明生,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刚,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国贤。被告陈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汇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国贤、陈美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汇星机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潘国贤、陈美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其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汇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国贤、陈美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兰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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