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推荐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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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一篇 甲方: 乙方: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 )和乙方的 《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 ┌─────────────────────────┬──┬─…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一篇

甲方:

乙方: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 )和乙方的 《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

┌─────────────────────────┬──┬──┬──┐

│ 品名 │规格│数量│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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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账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知银行向乙方开户行( 帐号: )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2%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1)(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2%,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2.5%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

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 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 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 乙方:(章) 担保单位:(章)

代表: 代表: 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帐号

合同管理机关 年 月 日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二篇

申请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 1年9月22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号。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后续治疗费重新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xx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做出司法鉴定意见: 构成九级伤残,并对后续治疗费评估为一万元。对该鉴定结论申请人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伤残鉴定时,内固定尚未取出,治疗并未终结,伤情亦未完全稳定,且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亦非人民法院指定,而且评估的后续治疗费用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人民法院批准。

西安市莲湖区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二〇xx年一月三日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三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________________事务的。

第二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___

第七条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报酬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_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_______

住所: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电话: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账号: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受托人(章):_______

住所: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电话: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账号: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四篇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出生,地址:XXXx,电话: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准予申请人撤销对工程量及增项鉴定的.申请

事实和理由

双方合同约定条款中载有此面积按图纸工程量计算,最终结算按实际发生量核算,申请人计算的工程量为XXX*方米但被告xxx在诉讼中只承认申请人的工程量为XXX*方米(单价为XXX元每*米),与申请人计算的工程量相差共计XXX*方米。但是申请人为了便于本案尽快审理,该案得以早日解决,避免被告的无理缠诉故向贵院提出撤销鉴定申请,望准予。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XXX月XXX日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五篇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XX集团与XX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我方对原告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报告》这一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变造而成,该证据“备注”栏中关于管辖、免责等内容的条款均系篡改、变造而成,不具备法律效力,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申请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贵院审理本案时,对该证据原件应进行质证,并应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定,若原告不能出示该证据原件或证据原件系篡改、变造,贵院应依法判决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若查明该证据系篡改、变造,贵院应依法以妨碍民事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若无不当,请准予所请。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六篇

以下是合同圈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委托合同司法解释》,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委托合同的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合同概念的规定。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合同类型,早在古代巴比仑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对委托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以后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 “民法”对委托合同也都作了规定。委托合同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它可产生于任何一种民事主体之间,它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缔结; 可以为概括的委托,也可以为特别的委托。委托合同的目的是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加强国际经济贸易的联系。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立遗嘱、结婚、收养子女等。

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关于“事务”的解释,直接关系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对此,日本民法典第 643条和656条规定,仅限于法律行为,始得为委任合同之标的。就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务所成立的合同,称为“准”委任合同,准用委任合同的规定。

本条虽然未对受托人办理事务的内容作具体解释,但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委托人均可请受托人办理,既包括实体法规定的买卖、租赁等事项,也包括程序法规定的办理登记、批准等事项,还包括代理诉讼等活动。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运输_、淫秽物品等,或者按照事务的性质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如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登记、立遗嘱等。

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于委托合同是否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应当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而非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这样,也能够划清和行纪合同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不应规定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只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涉及第三人;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三方的法律关系。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等均由委托而产生。委托合同是一基础合同,法律应予专门规定。合同法基本采纳了后一种观点,侧重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权限的规定。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以受托人权限范围为标准把委托划分为两大类,即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划分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的意义在于,使受托人能够明确自己可以从事哪些代理活动,也使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的身份和权限,使之有目的、有选择地订立民事合同,以防止因代理权限不明确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也便于根据代理权限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责任。

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特别委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至破产法上的和解;诉讼。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法院判决,而是提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法院的判决一样。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协议。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即是概括委托。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应当预付费用及偿还费用的规定。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

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

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请求,应预付处理委任事务之必要费用。”

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

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何为“必要”,其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其一,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其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委托人偿还利息的义务

偿还费用还应包括自受托人暂付费用之日起的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但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务。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因此,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法律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按这些指示办事: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新的措施;由于客观上的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依据情况这样办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须。例如,甲委托乙为其出售股票,明确指示了某日以后再抛出,但突然股票价格骤跌,如果等到甲指示的某日再出售,股票价格将低落不堪;委托人又外出办事,短时间难以取得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乙推定如果委托人知道此情况,也会变更其指示,受托人就有变更指示的权利,应当机立断妥善处理。如果受托人在不应该变更指示的时候而变更了,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国外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时,依情形认为委托人如知其情事亦能允许变更其指示者,得违反委托人的指示。”

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有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合同法对于转委托的情况作了如下规定:第一,转委托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法律上所以不许任意转委托,是恐妨害委托人的利益。但如果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时,则法律就没有禁止的必要,因为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受托人才可以再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委托事务。第二,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负有报告义务的规定。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使委托人及时了解事务的状况。如果委托合同约定了报告的时间,受托人应按时进行报告。

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就办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办理经过和结果,如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各种帐目、收支计算等,并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对此问题,各国的规定各有不同:法国民法典第1993条规定,“受托人应将处理的事务向委托人报告”。瑞士债法第4条和日本民法典第645 条规定,只在委托人请求报告时,受托人才有报告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666条规定,除在委托人请求报告时受托人有报告义务外,在自己认为有必要报告时,及在合同终止时,均有报告的义务。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规定。

委托合同产生代理关系。大陆法系有关代理的规定,一般是在民法总则中作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委托合同产生行纪关系。属于大陆法系的有的国家或者地区,一般在民法的债编中对行纪合同作出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活动的直接后果由行纪人承担,并按照行纪合同解决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经济贸易中的特殊情况,但不能适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所有情况。英美法系有关间接代理的规定,以及大陆法系有关商事代理的规定,都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其活动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因外贸经营权以及其他原因,也出现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代理活动。根据代理制度的原理,适应经济贸易中有关代理的不同要求,兼顾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借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等有关规定,对本条以及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作出了规定。

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下列条件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是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是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第一,第三人清楚地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第二,第三人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如果是订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是事后知道,不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三,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也不能适用本条的一般规定。这里讲的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情形,比如,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第三人与受托人,不涉及其他人;有交易习惯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如行纪合同;有证据证明如果委托人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就不会订立该合同等。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的介人权、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规定。

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行使介人权的条件是: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对受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二,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这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第三,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应当通知受托人与第三人。第三人接到通知后,除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以外,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该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四,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也可以不行使介入权,仍然由受托人处理因第三人违约而产生的问题。

第三人的选择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受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即第三人可以选择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仍然由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第三人只能选择其一,选定后不得变更。

规定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有利于解决因代理产生的合同纠纷,有利于贸易代理制度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但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有条件的,不能滥用。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转移利益的规定。

受托人应当将自己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这是受托人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取得的财产”包括取得的金钱、实物,以及金钱与实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例如受托人因出售委托人的物品而取得的价金,或为委托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

受托人转移利益的义务,不仅适用于受托人,还适用于转委托的第三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是因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进行的。

第二,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合同终止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上述事由都不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工作时间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过错致委托人损失的责任的规定。

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承担责任相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都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对受托人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认真处理委托事务,在自己毫无过错和过失的情况下,使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损害的,有向委托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遭受损害的情况有很多,如,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又委托第三人处理同一事务致使受托人报酬减少的等等。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规定。

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委托人如果要把委托事务再委托他人处理,需要征得受托人的同意。

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如报酬减少。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共同委托的规定。

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处理事务。但是,如果委托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数人时,而受托人只有一个人时,则不是共同委托。

共同委托的特点:

共同委托的代理权必须是由数个受托人共同行使的所谓共同行使,是指数个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即*等享有、共同享有的代理权,处理事务时只有经过全体受托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这并不是一个委托人同时委托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都产生共同委托的问题,如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又如,有时受托人虽然为数人,却不能认定是共同委托。例如,一个大商场委托甲代为购进家用电器,委托乙帮助销售电视机,又委托丙帮忙销售冰箱。这里虽然甲、乙和丙都是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他们都是共同接受一个委托人的委托,但是受托人甲、乙、丙之间并不存在联系,他们是各自独立的接受委托、各自行使代理权、各自承担责任,是同时存在的三个独立的委托合同,而不是共同委托。

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委托中的一个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协商后或者数个受托人共同协商后,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的委托行为,其实施的委托行为应该被认为是全体受托人的共同行为,由此而造成损失的,若干个受托人依法应当对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共同受托人中的一个受托人或者数个受托人没有经过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当事人事先约定了按份责任的除外,即合同中无特别规定,他们应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对解除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当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委托人自己不可能亲自处理该项事务,而且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理该委托事务而发生损害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

委托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信任为基础,为人格专属的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取得互相的信任还是未知数,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法律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委托合同可以终止。

以上三种情况是法定事由的发生时合同应当终止,但也有例外情况:

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既使有死亡、破产及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发生,委托关系仍不消灭,有此约定的,当然依照其约定。例如,委托律师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死亡而停止代理诉讼。

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国外及有关地区对此也作了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5条规定:“委任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但契约另有订定或因委任事务之性质不能消灭者,不在此限”。如德国民法典第672条规定,委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原则导致委托合同的终止,但以下两种情况为例外:其一,对委托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发生疑问;其二,不宜立即终止的委托合同。瑞士债务法则规定,除有相反约定或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能消灭者外,委托合同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而消灭。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义务的规定。

委托人出现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这三种法定事由时,一般来说,委托关系终止。但是,如果出现了本条规定的情况,委托合同不能终止,受托人还应当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直至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了委托事务为止。

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则受托人仍得请求报酬。因此,对委托人来说,并未增加负担,对受托人的利益则起到防止损害发生的作用。

受托人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是,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应到何时为止?笔者认为,应继续到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时为止。例如委托人死亡,委托人的继承人有时因远在外国,一时不能赶回来,如果受托人不继续处理其事务,势必使委托人的继承人发生损害。受托人应继续处理至委托人的继承人能够接受时为止。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继续处理义务的规定。

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负有两项义务:一是及时通知委托人的义务。二是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例如,保存好委托事务有关的单证和资料;保管好委托事务的财产,以便交付给委托人。法律规定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担上述通知义务和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是因为受托人死亡后,继承人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法人破产后,由清算组织接管,对破产财产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清算组织,在承受受托人遗产或者处理受托人事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受托人的有关事宜妥善处理。

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应到何时为止?一直处理到委托人能够接受时为止。委托人在知道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需要有一段时间进行善后处理,如需要找新的受托人代替前一受托人的工作,寻找的过程需要时间等等,在委托人处理好以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措施,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七篇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小明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机构就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从而确定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追究其伪造公司印章及其合同的法律责任。

申请理由:

张三于20xx年7月30日至20xx年3月19日在申请人公司任业务经理职,其在职期间不能胜任该职工作,无法完成申请人交付的工作任务,还以联系业务为借口,通过欺骗的方式借支各项费用,总额为7400元。张三在职期间不但没有为公司创造利益,反而因其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行给公司抹黑,造成申请人客户流失,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当时,由于申请人诉张三名誉侵权纠纷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案号:(20xx)番法民初字第3345号)的支持。申请人考虑到张三系自然人,按照判决向其追偿八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可能性较小;其次,申请人在私下得到张三朋友的说情,表示愿意对其不良言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不良影响作出让步;再者,申请人为了避免因此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社会声誉。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于20xx年4月23日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

由于各种原因,贵院于20xx年2月16日通知申请人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张三又拿出所谓的劳动合同作为申请人向其承诺相关报酬和提成的依据,但在申请人与其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并未作出其所出具的合同内容的承诺和约定。另外,申请人一再的容忍和退让只是得到张三不思悔改的诬告,严重干扰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必然会给申请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认为,张三所持有的劳动合同内容及印章系属其伪造,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调取天河区*分局申请人公章备案资料,同时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加盖的印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该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张三应当承担的伪造公司印章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八篇

申请人:xxx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ct复查不及时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3,手术延误

4,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ct复查不及时

患者于____月____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xx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

根据____月____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如果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

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xxx

——撤回司法鉴定申请书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九篇

申请人:xxx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ct复查不及时。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3、手术延误。

4、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ct复查不及时

患者于____月____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xx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

根据____月____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如果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

敬礼!

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xxx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十篇

一、概述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

司法鉴定文书

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司法鉴定申请书格式。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

1敝谱髦魈宓奶囟ㄐ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敝谱鞒绦虻暮戏ㄐ

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3蔽氖槟谌莸目蒲性

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4蔽氖樾问降墓娣缎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文书分类

(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申请书格式》。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彼痉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 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 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彼痉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 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彼痉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4彼痉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 件、技术条 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复核鉴定文书、重新鉴定文书四种。

1彼痉鉴定书:

司法鉴定书是接受委托方的初次委托后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

2辈钩浼定书:

凡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和客体的、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原鉴定结论不全面充分准确的。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十一篇

近年来,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紧紧围绕“法治南京”建设目标,依照部、厅和市有关法制工作部署,立足服务与保障南京基本实现现代化,建立健全法制工作规章制度及执法监督检查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最近,吴爱英部长提出,司法行政工作要在推进*安*法治*建设中发挥职能作用,省司法厅在《争当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大幅提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综合考评得分,在百分制考核中占比达到10%,市里也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行政执法大检查活动,充分显示法制工作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日益重要的地位,我们必须及时适应工作变化,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推动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思想要求上形成一致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保障性的工作,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和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正处在难得的发展机遇期,今后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行政职能不断增多,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还会提出更高要求。但是,我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与司法行*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认识到做好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一是统一思想。根据当前“法治*”建设要求和省厅排头兵考核的实际需要,要彻底纠正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可有可无的片面认识,法制工作是涉及司法行政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是所有职能部门涉及其中的事,法制工作的好坏也是所有局领导的责任。因此,我局每一位领导、每一位干部、每一个处室都必须树立法制工作是自己的职责所在、工作所系的观念,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法制机构牵头抓,业务部门重点抓,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明确要求。法制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知识性、程序性较强,上级和同级主管部门较多,工作任务繁重、要求较高,既要完成省司法厅布置的各项工作,又要落实市委政法委、市**交办的任务。我们必须根据当年法制工作重点,结合各项具体业务工作,明确目标和任务,把法制工作的“刚性”和具体业务的“弹性”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法制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创造条件。市局、各区局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制处(科)室,也没有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致使省、市法制部门布置工作时上下、左右不对口,开展工作难度较大,要向省内排头兵考核先进城市看齐,把设立独立的法制工作机构摆上议事日程。在人员上,要选择政治觉悟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专职法制干部。在机制上,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制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一整套法制工作制度,形成工作体系。在保障上,不断加大对法制工作的技术、经费等投入。推动法制工作发展水*与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形势相适应。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体系建设上取得成效

三、充分结合工作职能,在实现载体上持续创新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十二篇

委托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住址:xxx

电话:xxx

xxx律师

受委托人:司法部中心

委托事项:

兹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与××公司于20xx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第二页上“××”二字是否是××本人所写进行鉴定。

委托理由:

××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对20xx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上的是否××本人亲笔签署发生争议,故请求贵中心依据有关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

委托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20xx年__月__日

——司法鉴定委托合同范文新整理版 (菁华1篇)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十三篇

申请人:某某某,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86763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XXX,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1366195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十四篇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敬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出租委托合同简洁范文 (菁华2篇)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十五篇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作出xxx中心鉴定结论书(xx价认鉴字[20xx]3号)的鉴定人xxx、x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贵院审理的被告人xxx一案,xxx委托了xxx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涉诉帕萨特的价格。20xx年11月3日该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书》(xx价认鉴字[20xx]3号),鉴定涉诉“鉴定标的的价值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证明涉诉标的.价格,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另还需由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人资质、鉴定方法及过程事项。为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以核准。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十六篇

申请人: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委托具有笔迹(指纹)、印章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____、____向贵院提供的《施工合同》进行笔迹(指纹)、印章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如下:

1、____、____向法院提供的《施工合同》签约方为王鑫、____、____,现对该《施工合同》手写体部分鉴定具体的书写人及真伪。

2、____、____向法院提供的《施工合同》部分条款以指纹进行了确认,现对该《施工合同》中的指纹鉴定具体按捺指纹的主体及真伪。

3、对____、____向法院提供的《施工合同》中所有手写体和按捺指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4、对____、____向法院提供的《施工合同》中“呼和浩特市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的'真伪及该印文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

5、对____、____向法院提供的《施工合同》与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施工合同》进行分析对比,并出具分析鉴定结论意见。

事实及理由:

原告____、____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得知,____、____向申请人主张支付工程款及赔偿经济损失460余万元的基本证据材料为双方于20xx年7月26日签署的《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经申请人仔细核对,认为①____、____、的签名及按捺的相关指纹;②合同中的其他书写部分;③合同中申请人落款处的印章等均为原告____、____伪造、篡改。

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追究原告伪造公司印章并伪造篡改合同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对上述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此 致

____省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二0____年____月____日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十七篇

申请人: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物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副经理) 王##(张家口市###物业公司副经理)

牛#住房卫生间漏水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你院委托张家口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牛##房屋卫生间漏水原因、房屋裂缝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部分原因与事实的发生不存在直接联系;且部分鉴定结论不负责任,,采用“不排除”之类文字,妄加做出结论,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 鉴定书第四部分分析说明中第1条“卫生间顶板渗漏原因分析”中的第三条“下水管道周边楼板上部防水层局部失效”,该鉴定书并未对防水层为何失效做出结论。而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都是合格产品,接受相关*门的'监督,在房屋交付业主前,全部做过卫生间闭水试验,确认防水有效。我公司认为,造成防水失效的原因对该案影响较大,应做重新鉴定。

2. 鉴定书第四部分分析说明第2条中“北卧室墙体裂缝原因分析”中,“不排除因建筑物地基局部产生不均匀沉降而导致墙体产生裂缝的可能性”这一说法缺乏事实依据,纯属臆测,不该做为鉴定书中出现的内容,且有可能对我公司声誉造成影响。因此,申请对裂缝原因作出合理有据的鉴定。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物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科副经理)

王##(张家口市###物业公司副经理)

20xx年6月28日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十八篇

众此周知,有为才有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为”就在于其服务经济,维护稳定。效果实在,就能真正迎得党委、*的重视和支持。近几年,我县的基层司法行政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还不能全面履行职能。目前,我县有基层司法所12个,只有7个司法行所有司法助理员在职,其他5个司法所是乡镇干部代理。司法所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普法、依法治理、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本职工作难以落实,法律服务、代表*处理民间纠纷、综合治理和临时交办等项职能的履行也是参差不齐。

二、建议和对策

(三)严格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强化法律服务所的管理

1.在办所方式上,实行与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现司法所指导管理与法律服务经济反哺的统一,增强系统内部自身造血功能。

4.在财务管理上,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工作实绩挂钩,一般应占法律服务收费的60左右,另外,40应作为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基金使用。

(四)建立基层司法所长效保障机制。在贫困小县,法律服务反哺司法行政是必要的,这是基层司法行政创“为”的应急之措。要想基层司法行政事业取得长足发展,还得靠*增加投入,增强输血功能,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1.大力宣传基层司法行政的性质、职能、地位和作用,争取县、乡两级党委、*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2.县、乡两级*应当将司法所的工作经费包括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

等9项职能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基层司法所正常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功能,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目的。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十九篇

申请人:XXX,男,汉族,1959年10月X日生,

住址: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西尧头村36号。 电话:0000000-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66年10月X日生, 住址:周至县富仁乡XX村XX组,

电话:000000000

申请事项:

1、对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维修费进行鉴定;

2、对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在维修期间申请人租用同等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30日6时许,被告xxx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东风牌自卸车)沿富仁乡建兴村五组生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渭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xxx驾驶的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申请人李xx)相撞,致xxx及乘坐人xxx受伤,车辆受损。

20xx年x月xx日,周至县*局*局交警支队出具公交认定

【20xx】第0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认定“xxx驾驶无牌照车辆上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xxx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客货混装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造成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基本报废。

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明确其车辆各项经济损失金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望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2月2日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二十篇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事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受托方授权受托方办理有关购买________的各项事宜。

二、委托授权范围(委托权限)

1.购买________________。

的购入价应掌握在人民币________万元________之间。

3.所购须为________________,不得为________________。

4.其他

三、委托报酬

受托方如按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委托事宜,委托方给付报酬人民币_____万元;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未能完成全部委托事宜,则按每购入_____计算作为报酬;如果在委托期限内未能购买到任何_____,则仅给付劳务费_____人民币。

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费用

根据实际必需之要求,受托方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费用凭有效支出凭证由委托方予以报销,但是最高数额限定在人民币__________之内,超过的费用部分由受托方自己负担。

五、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委托酬金在受托方完成委托事宜后_____日内一次支付。

其他完成委托之必要费用先由受托方垫付,每星期五结算一次所有费用往来均通过银行结算。

六、委托授权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对受托方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但不得任意干涉,双方遇有问题可以随时研究协商。

2.受托方应认真负责行使委托方授予的权利,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第三方恶意通谋,欺骗委托方。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篇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局学校后勤工作保障管理工作要点为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后勤保障工作的规律,开创后勤服务新局面。坚持以“服务育人”为宗旨,以师生、社会、家长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准,创新工作思路,弘扬务实作风,强化团队意识,引入时代的服务理念和先进的管理理念,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现代学校后勤保障体系,开源节流,节支增收,为学校事业的发展、为创建__省红旗食堂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

二、后勤工作现状和主要问题分析

校园整体规划设计滞后、财产和仪器设备动态管理欠缺、对关系师生切身利益问题深度关注不够等,制约着学校后勤管理水*全面提升。

(一)校园规划设计未能突显学校的独特文化意韵。校园缺少统一规划,环境布局不够协调,建设缺乏目的性,难以突显学校的独特的文化意韵。

(二)学校固定资产和仪器设备欠缺动态管理。目前财产和仪器设备的管理只限于统计总量、使用部门、使用人员、存放位置等最基本的数据。由于管理系统缺乏相关的动态信息,无法评价财产和仪器设备对教学质量的影响和投资效益,例如所配置的财产和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学生的学习训练要求(配置依据);是否存在浪费情况(使用率过低);仪器设备的过早损坏,是超负荷运行或是质量问题,还是管理不当;实验耗材与实验效益是否成正比等,都无法从现有的数据库获知,影响了学校对财产设备的有效管理,也影响了学校在信息化设备投入时的科学决策。

1、对总务处及总务处管理人员和后勤岗位职工的考核机制、激励机制不健全,调动全员积极性乏力。

2、制度落实不到位有死角,规范管理不足,岗位人员工作质量不高。

3、总务管理人员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方式传统、服务方式陈旧、改革创新意识不强,个人综合素质及待提高。

4、后勤工人文化程度偏低,岗位技能不强,工作能力业务水*及待提高。

5、后勤干部工人对学校的生活福利待遇、补助、岗位补贴意见较大,主要是因为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薪,福利待遇低等因素造成。

6、后勤个别岗位设置,人员编制不合理,劳动强度不均。

三、全年发展目标

1、树立学校后勤工作必须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生活的思想,促进学校教学、德育、后勤工作协调发展,确保学校工作整体目标的实现。

2、建立主任—干事—班(组)长逐级管理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

3、建立一支“重学习、善服务、懂管理、会育人”的后勤管理队伍,规范行政行为,提高管理水*,务求管理实效。

努力提高后勤工人的业务水*和工作能力,全面提升后勤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造一流的后勤队伍。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二十二篇

委托人:

住址:

电话:

受托人:

地址:

电话:

委托事项:

委托理由:

被鉴定人XXX于12年前因与其丈夫离婚,致使其精神受到了很大刺激,逐渐出现精神失常,表现为不与人接触独自发呆、自言自语、害怕、生活失理,夜眠差。经XXX精神病院、XXX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XXX因为病情反复、精神状态不稳定,不能辨认自己的部分行为而多次、长时间住院治疗。现为处理XXX的相关事宜,委托人依法委托受托人就XXX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XXX律师事务所

XX年 XX月XX 日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二十三篇

人事行政部年度行政、后勤工作目标是:狠抓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和能力,降低成本。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后勤保障队伍,为提高市场管理水*,创造良好条件及强有力的保证,以下就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餐饮服务改善

1、费用精打细算。从原材料采购入手,督促食堂采购员,以最低的价格购买质的原料,确保有限的经费,限度的用到每个员工的餐饮上,在采购中,人事行政部随时抽查菜金的使用情况及原材料物价,及时调整采购策略,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防止各种贪污腐化的现象发生。

2、供应品种花样翻新。在食物供应方面,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食谱,食谱予以公示,营养兼顾均衡、健康,口味以川、粤、湘菜为主,加强早餐的花样翻新。

3、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在原材料采购中,严格把握好原材料的质量关,决不能采购不新鲜的、变质的、腐烂的原材料,在采购文员验收的时候,对原材料进行第二次检查,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及时退换,确保原材料的新鲜,在操作过程中要求厨师做到生、熟分开,冷、热分开,各种原材料要严格清洗并消毒。严禁将变质、变味的剩饭剩菜提供给员工食用。食堂人员要定期体检,确保健康。

4、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加强食堂卫生管理,每周对食堂环境卫生进行检查,重点部位要随时抽查,操作中严格要求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对烹饪用的器具及时清洗、消毒,确保器具无霉变、生锈。每日对食堂地板进行清洗,做到地板无积水,桌面无油渍。无鼠患、无蟑螂、无蚊蝇等。

5、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公司市场服务部员工工作条件较为艰苦,为了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在高温季节,重点对市场服务队员提供防暑降温的食物,如凉茶、绿豆汤等清暑类的汤类,每周不得少于两次。

二、宿舍管理加强

1、从制度上完善对宿舍的管理。对宿舍管理制度及宿舍公约进行检讨,对不适合的部分及时修订,对一些个别的现象,具体要求,让每一位入住公司宿舍的员工遵守公司的宿舍管理制度,绝对禁止各种黄、赌、毒的现象发生。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经过公司批准后,对公司宿舍的硬件设施进行改善,增加一些必要的设施,确保员工住得舒心、愉快。

3、倡导节约。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节约的风尚,教育员工节约使用水、电、气,减少铺张浪费。

三、加强资产管理

1、对固定资产管理。人事行政部将积极配合好财务部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转移、调拨、报废等工作。

2、办公用品管理。办公用品要严格要求交旧领新制度,控制采购量,对在使用中不慎丢失的办公文具,自行负责购买,所有耗材使用要得当,合理,消耗有异常时,人事行政部要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3、其它物资管理。电工物资、以及其它物资,根据市场发展的及维修情况,有计划的适时采购供应各种材料。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二十四篇

后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保障,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学期,继续坚持“后勤工作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服务于师生生活”的原则,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校长室的领导下尽心尽力做好后勤服务工作。现将半年的主要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财务财产管理方面

1、协助校长做好学校经费的收支管理,认真编制__年度的预算经费。本着“量入为出、收支*衡,保证重点”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合理安排资金,编制好本年度的修购经费及房修费计划,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2、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做好收费公示。在学生收费管理上,严格按照收费公示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进行收费,严格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做到了无乱收费、无乱摊派、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无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并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学生家长的监督。学期末,学生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代办费开支情况及时印发清单,向每个学生家长公示,并以告家长书的形式告之家长。

3、加强校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在财产管理上,按规定的管理制度执行,做好财产记账和报损调整工作。除了切实做好教学的物资供应外,还要为教学提供良好的设施,更要管好、用好这些设施,确保财产的安全,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更好地为教育服务。

二、后勤常规管理方面

1、做好教师教学用品及学生学习用品的分发工作。开学初,教学用品和学生的课本、簿册及卫生用品,按时无误地发到每个班级和师生手中,及时添补课本簿册,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学校的公开课、评优课、运动会、期终考试、升学考试等各项活动,我们总务处全力以赴,做好优质服务,保证各类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3、做好教师各类服务工作。总务处克服工作繁、人员少的困难,坚持为办公室送饮用水。

4、做好学校设施的维护工作。学校中需要小修小补的事情可以说天天都在发生,我们都能力所能及地加以处理好,总务人员本着节约的.原则,自己动手做些小修理,如:门窗、门锁、电灯等,并做到随叫随到。

三、工作反思

1、在财产管理上,还存在不足的地方,下发的各类教学设备及用具不能如数上缴,设备保管、使用责任制没有落实,有必要在下学期加强管理。

2、由于总务处事务繁杂,人手少,因此工作中还有许多地方没能做得令人满意,有待于我们今后的努力。

以上是总务处一学期的工作总结,我们坚信,只要本着一颗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心,廉洁奉公、任劳任怨、虚心学习、苦干实干,依靠全体总务后勤人员的积极性,我们一定会把工作做得更好。

——司法鉴定申请书12篇

司法鉴定的合同范本 第二十五篇

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

委 托 人:××××(二级标题: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数

字标识。序号采用*数字“1.”等顺序排列。下同)

委托鉴定事项: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鉴定日期:

鉴定地点: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

二、检案摘要

三、检验过程

四、分析说明

共 页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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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定意见

六、落款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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