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郭某培、周某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即同居生活。
2014年10月3日,
郭某培、周某然生一子,取名郭某辰。
郭某辰智力发育迟缓,
不能正常生活。
郭某培、周某然因郭某辰的抚养问题
产生矛盾并分手。
2017年11月13日,
周某然将郭某辰
放置在黄某俊(郭某辰祖母)租住处后离开。
由于黄某俊拒绝接收郭某辰,
派出所将郭某辰送至
当地某福利院暂养。
2020年8月5日,
郭某辰又被送至
定远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暂养。
郭某培和周某然明知郭某辰
在福利院和救助站暂养,
仍拒绝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学2021年8月11日,
在郭某辰父母明确表示
拒绝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后,
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判决郭某培、周某然犯遗弃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郭某辰祖父已去世,
祖母黄某俊独居生活,
属于一般贫困户,
现外出打工谋生;
郭某辰外祖父周某童、外祖母吴某秀生活困难,
属于低保贫困户。
黄某俊、周某童、吴某秀
均无经济能力抚养郭某辰。
2021年8月16日,
定远县民政局向定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监护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
两被申请人
郭某培、周某然是郭某辰的法定监护人,
两人拒绝抚养郭某辰,
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犯遗弃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郭某辰的其他法定监护人
生活困难、经济条件差,
没有监护能力。
目前,郭某辰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申请人定远县民政局
要求撤销两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
并主动要求指定该局为郭某辰的监护人,
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郭某培、周某然对郭某辰的监护资格;
指定申请人定远县民政局为郭某辰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乎个体家庭的幸福,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安徽省首例由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案件,体现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兜底监护之于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充分发挥了司法在未成年人保护尤其是特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防线作用。法律虽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但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编辑:高宣
文章来源: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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