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苍温苍龙商初字第24号
案件名称 : 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甲、李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苍南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1-20
公开日期 : 2015-12-26
当事人 : 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李甲,李乙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苍温苍龙商初字第24号原告: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苍南县××××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甲、李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苍南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前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