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程琳与柘城县城关中学、毛双领、王永琪、毛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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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柘民一初字第117号 案件名称 : 王程琳与柘城县城关中学、毛双领、王永琪、毛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柘城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8)柘民一初字第117号

案件名称 : 王程琳与柘城县城关中学、毛双领、王永琪、毛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柘城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3-10

公开日期 : 2015-12-14

当事人 : 王程琳,柘城县城关中学,毛双领,王永琪,毛潭

案由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王程琳,男,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孙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柘城县城关中学。法定代表人梁云振,系该中学校长。被告毛双领,男,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毛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王永琪,男,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毛潭,男,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毛某乙,男,住柘城县。原告王程琳诉被告柘城县城关中学,被告毛双领、王永琪、毛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0日己与四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程琳撤回起诉。诉讼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杨君臣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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