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剑芬与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干窑镇房地产管理所、吴爱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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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善民一初字第1599号 案件名称 : 浦剑芬与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干窑镇房地产管理所、吴爱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案号 : (2008)善民一初字第1599号

案件名称 : 浦剑芬与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干窑镇房地产管理所、吴爱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11-12

公开日期 : 2015-02-03

当事人 : 浦剑芬,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干窑镇房地产管理所,吴爱珍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599号原告:浦剑芬。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干窑镇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叶新路。负责人:沈锦华,所长。委托代理人:薛荣华,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建芬与被告嘉善县房地产管理处干窑镇房地产管理所、吴爱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剑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浦剑芬负担。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洁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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