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458号
案件名称 : 谭强与赵艳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3-29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谭强;赵艳华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谭强,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新龙医药有限公司驻陕西市场业务经理,现住西安市.被告赵艳华,女,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陕西巨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强与被告赵艳华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丰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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