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5)雁民初字第38号
案件名称 : 周建华与张长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12-16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周建华,张长青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38号原告周建华,男,43岁,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长青,男,35岁,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华诉被告张长青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华于2004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处理费196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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