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绍民二初字第1645号
案件名称 :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8-13
公开日期 : 2014-08-25
当事人 :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645号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同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永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玉林。被告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关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6元,减半收取4,4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芳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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