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秋芳与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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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1359号 案件名称 : 原告苏秋芳与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1359号

案件名称 : 原告苏秋芳与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06-03

公开日期 : 2016-11-25

当事人 : 苏秋芳,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苏秋芳,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陈灏,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建平,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人民大厦司机。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中山门丹尼尔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原告苏秋芳与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小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秋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灏、孙建平,被告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卫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秋芳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4月11日签订购房合同,原告付款129491元购买被告开发的永乐小区X号楼X层BX号房,原告已付房款,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现请求退还房款129491元及利息7200元,并赔偿原告租房租金12000元。被告开发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1日原告苏秋芳与被告开发公司订立购房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公司开发的永乐小区X号楼X层BX号房,并约定2001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罚金,逾期超过六个月,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并于2001年4月11日一次性交付购房全款129491元。被告至今仍未交付原告房屋。原告苏秋芳于2002年1月以每月400元租住他人房屋至今。上述事实,有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房租收条在卷为证,当事人当庭陈述亦可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订立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苏秋芳按约全额支付购房款,而被告开发公司未能如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退还全部房款,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原告依合同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应予以支持,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额外支付房租实际损失,故违约赔偿责任应以实际损失计算为宜。另外原告苏秋芳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双倍退还购房款,但其至今未缴纳该项请求的诉讼费,故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苏秋芳与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的房产购销合同。二、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苏秋芳购房款129491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西安丹尼尔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秋芳经济损失赔偿费12000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878元,原告是278元,被告承担4600(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房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小卫二00四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熊 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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