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东新街支行与新欧亚公司、广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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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1)新法执字第30号 案件名称 : 工行东新街支行与新欧亚公司、广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1)新法执字第30号

案件名称 : 工行东新街支行与新欧亚公司、广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3-03-17

公开日期 : 2015-11-11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3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新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甲字*号**层。负责人车朝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恬,女,工行东新街支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禹翼之,男,工行东新街支行信贷员。被执行人陕西新欧亚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欧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第二工业园6号院。法定代表人黄德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升公司),住所地本市保吉巷小区东北区13-203号。法定代表人宋黎,该公司经理。工行东新街支行与新欧亚公司、广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5月27日作出了(2002)新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工行东新街支行于200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新欧亚公司、广升公司现无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暂时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工行东新街支行提出《债权凭证》发放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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