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朱国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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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绍民二初字第1466号 案件名称 :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朱国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案号 : (2007)绍民二初字第1466号

案件名称 :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朱国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8-17

公开日期 : 2014-06-20

当事人 : 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朱国平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466号原告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陈家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建卫。被告朱国平。原告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为与被告朱国平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李强独任审判,于200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建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公司固定电话、小灵通及宽带的签约用户,使用号码为8460×××1和8596×××9,宽带用户名为WA037688。自2006年3月1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被告的上述号码共产生话费和宽带使用费合计824.40元,至今未予付清。经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电话及宽带使用费824.40元及滞纳金756.82元(计算至2007年5月22日止),自200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滞纳金按国家规定的日千分之三计算)。被告既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系原告提供的固定电话、宽带及小灵通的签约用户,固定电话为8460****,小灵通为8596****,宽带用户名为WA037688。自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间,上述号码共产生话费及宽带使用费合计为824.40元,至2007年5月22日止,上述欠费共产生违约金756.82元,被告至今未付分文,原告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费清单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电信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本案中被告在向原告申请开通固定电话、宽带及小灵通服务业务后,理应按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月租费和通信费,但被告未能及时予以结清,显属违约,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拖欠话费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对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依法由其承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国平应支付给原告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电话欠费824.40元及违约金756.82元(计算至2007年5月22日),合计1581.22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同时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上述824.40元欠费自200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建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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