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4)渝民初字第01128号
案件名称 : 左青与新余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24
公开日期 : 2019-12-23
当事人 : 左青;新余市人民医院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渝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左青,女,1975年6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酒店服务员,住分宜县分宜电厂生活区。委托代理人王林春,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昌勇(系原告丈夫),男,1972年6月9日生,汉族,深圳邦信集团员工,住宜春市。被告新余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梁晓鸣,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温晓阳,新余市人民医院外一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伟民,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青与被告新余市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左青于200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七十八元,减半收取三千四百三十九元,其它诉讼费一千三百七十五元,共计人民币四千八百一十四元由原告左青承担。审 判 长 蒋 小 群审 判 员 敖 文 林代理审判员 张昱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军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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