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广兴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顾建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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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2470号 案件名称 : 原告任广兴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顾建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

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2470号

案件名称 : 原告任广兴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顾建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06-17

公开日期 : 2015-11-23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任广兴,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东关长乐坊粮店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建昌,男,无业。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英志,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万忠,男,该院离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剑宁,男,该院神经外科主任医生。被告顾建文,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院神经外科主治医生。委托代理人卢刚,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兴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顾建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广兴于200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任广兴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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