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1210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张永祥与被告西安市长乐西路蔬菜副食品交易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07-18
公开日期 : 2016-11-25
当事人 : 张永祥;西安市长乐西路蔬菜副食品交易市场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张永祥,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乐西路蔬菜副食品交易市场职工,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王红青,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西安市剑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市灞桥区。被告西安市长乐西路蔬菜副食品交易市场,住所地本市永乐路**。负责人毛俊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毅,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永祥与被告西安市长乐西路蔬菜副食品交易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青,被告西安市长乐西路蔬菜副食品交易市场委托代理人刘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祥诉称,自己系被告单位职工。1998年12月被告迫使原告与其签订了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其后又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协议书,后被告以原告未交纳养老保险为由与原告解除社会保险关系及劳动关系,要求撤销原告与单位签订的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及职代会决议,恢复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由被告承付下岗经济补偿及失业金5760元。被告西安市长乐西路蔬菜副食品交易市场辩称,双方所签订的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有效协议,而且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已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1982年参加工作,1985年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998年12月21日被告依照陕西省劳动厅陕劳发[1998]379号文件精神,与原告签订了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不得提出在本单位就业,不得要求单位保留原来的职务和工资待遇,对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均由原告100%承担。协议签订后到原告办理退休期间,如原告不能如期上缴养老金,被告停止为原告办理养老手续。被告有权按文件精神依法同原告解除劳动关系。1998年双方又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协议书,约定原告每年年初应向被告预交下年度社会保险费,连续三个月不交者,被告停止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视原告自动解除和被告签订的社会保险协议,协议其他内容与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相同。2000年10月被告以原告未缴纳养老金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社会保险协议,并形成职代会决议。2001年3月15日,原、被告又重新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协议书。原告将养老保险金已交至2003年年底。2004年3月原告知道职代会决议后,向西安市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同年3月31日西安市劳动仲裁委以此案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于2004年4月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西安市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保留社会保险协议书、交费单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系自愿签订。与国家法律不悖,应为有效协议。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的职代会决议是被告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职代会决议和处理决定的内容是与原告解除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在被告作出该处理决定后,双方又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协议书,现原告要求撤销职代会决议已无实际意义,故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存在恢复问题。其要求被告承付下岗补偿金及失业金之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驳回张永祥要求撤销与西安市长乐西路蔬菜副食品交易市场签订的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之诉。2、驳回张永祥要求撤销职代会决议之诉。3、驳回张永祥要求恢复与西安市长乐西路蔬菜副食品交易市场的劳动关系之诉。4、驳回张永祥要求西安市长乐西路蔬菜副食品交易市场承付下岗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5760元之诉。诉讼费383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双叶代理审判员 左 立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