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涵盖两个方面: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
1.固有利益赔偿主要针对因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导致的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内容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
2.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3.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二、固有利益赔偿内容
固有利益赔偿主要指的是对在缔约过程中因未尽保护义务而导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赔偿。
1.赔偿内容通常包括因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造成的损害或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
2.对于致残的情况,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3.对于致死的情况,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信赖利益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如:
(1)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则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如:
(1)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假借订立合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赔偿固有的利益以及信赖的利益,包括医疗费、护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等,以及利润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除了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还有其他重要的法律后果。如果你对这方面有更多疑问,不妨在律飞侠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全面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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