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643号
案件名称 : 王秀芳与马忙庆、王秀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28
公开日期 : 2017-01-12
当事人 : 王秀芳;马忙庆;王秀玲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王秀芳,女,1934年2月15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嘉,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忙庆,男,1970年6月3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王秀玲,女,1969年7月23日生,住址同上,系马忙庆之妻。委托代理人党健,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芳诉被告马忙庆、王秀玲返还财产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关注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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