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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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长民初字第103号 案件名称 : 曾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9)长民初字第103号

案件名称 : 曾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08

公开日期 : 2016-12-31

当事人 : 曾某某,沈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曾某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史红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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