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长民初字第103号
案件名称 : 曾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08
公开日期 : 2016-12-31
当事人 : 曾某某,沈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曾某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史红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