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胶民初字第338号
案件名称 : 刘长修与修玉财、修宗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1-05
公开日期 : 2020-06-02
当事人 : 刘长修;修玉财;修宗良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刘长修,男,1952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胶州市。被告修玉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修宗良,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修与被告修玉财、修宗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伟伟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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