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越刑初字第271号
案件名称 : 张苏南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4-17
公开日期 : 2014-06-20
当事人 : 张苏南
案由 : 抢劫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越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苏南,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字(200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苏南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芸,被告人张苏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9日晚7时30分许,被告人张苏南伙同“王见”(另案处理),在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湖村吉文手机店,以买手机为名,采用抓衣服、推开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得被害人李某店内的天语B809移动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070元。劫后,被告人张苏南在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人赃俱获。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苏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邝丽娟证言,价格鉴定结认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现场、赃物照片,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苏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苏南能自愿认罪,交代态度较好,且又系初犯,同时又退清了本案的赃物,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苏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岚审 判 员 虞 斌代理审判员 傅莹莹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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