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399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与被告刘永平、周国喜、王井武、于春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4-30
公开日期 : 2017-03-31
当事人 : 昌图县万安信用社;刘永平;周国喜;王井武;于春亮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399号 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呼玉丰 被告刘永平,男。 被告周国喜,男。 被告王井武,男。 被告于春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与被告刘永平、周国喜、王井武、于春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四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于弘波 审 判 员 陈 哲 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 迪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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