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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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1)善刑初字第305号 案件名称 :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案号 : (2001)善刑初字第305号

案件名称 :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1-12-13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7目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1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9月24日夜,被告人陈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思贤商场步七街三楼45号林珍租房,钻窗入室,窃得金戒子2枚、银手镯3只、鸡心银项链1条、美能达照相机1架、手表2只、外币5张、人民币100.5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959.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有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24日夜7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思贤商场步七街三楼45号林珍租房,钻窗入室,窃得24K金戒指1枚,重3.4克,价值340元;18K嵌宝金戒指1枚,重4.1克,价值307.50元;银手镯3只,重56.2克,价值90元;鸡心银项链1条,重9克,价值14元,美能达牌200M70型照相机1架,价值400元;双狮牌手表1只,价值120元;石英手表1只,价值90元以及意大利里拉11万元,法郎50元,港币20元,人民币100.5元等物。次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又至嘉兴市中国银行外币兑换处,将上述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共计497.40元。当晚19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铁路东站被值勤民警查获,赃款、赃物被当场扣押,现已发还失主。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失主林珍的陈述,证明被窃的时间、具体财物等相关情况;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至银行兑换外币的经过情况;被告人兑换外币的银行传票;嘉善县价格事务所对被盗赃物所作的估价鉴定;杭州市铁路东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失主的领条等证据。被告人陈某当庭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达195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9月26日起至2002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嵩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剑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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