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734号
案件名称 : 王相林、郭彩琴等与边阿娜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1-06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王相林;郭彩琴;王武;边阿娜;边永恒;王芳贤
案由 :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王相林,男,193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郭彩琴,女。194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武,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慧,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二年级学生,住。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婷婷,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生二年级学生,住。被告边阿娜,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张煦,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山,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边永恒,男,194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第三人王芳贤,女,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林、郭彩琴、王武与被告边阿娜、第三人边永恒、王芳贤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相林、郭彩琴、王武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相林、郭彩琴、王武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林、郭彩琴、王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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