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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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丁鹏天津美大律师事务所在法律上,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还是个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处理?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这方面的案例。【案情简介】蔺某与张某于2013年相识,二人经交往,开始同居生活。为交通方便,二人考虑在男方张某单位附近买一套…

律师 丁鹏

天津美大律师事务所


在法律上,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还是个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处理?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这方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蔺某与张某于2013年相识,二人经交往,开始同居生活。为交通方便,二人考虑在男方张某单位附近买一套房。经物色,选好了一套总价130万元的房屋;由张某实际支付首付款78万元,剩余房款由蔺某办理贷款并还贷;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蔺某,未将张某登记为共有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感情的变化,2019年,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此房屋由蔺某继续居住。张某认为这套房产是他的个人财产;蔺某针锋相对,认为房屋应属于她,首付款78万是张某给她的借款。二人协商不成,只能诉讼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期间二人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因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蔺某,且其仍在还贷并居住,所以,判决房屋归蔺某所有,由蔺某按照出资比例及房屋市值等向张某支付相应款项。至于蔺某主张的78万元是借款,因并无证据,不予采信。

【案件分析】


本案为一件起因于同居及购房等事实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实践中的同居关系,往往具备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在其持续时间内,双方难免会购置各种财产或物品,有时甚至是房屋、车辆等大额财产。那么,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就会产生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即析产问题;本案就是这样一个案件。

要解决同居析产问题,首先要明确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性质,即: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

就本案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因纠纷是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就是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包括房屋,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以法院认定蔺某和张某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不动产属于共有财产,并根据具体案情进行了析产。

同居财产是共有财产,那么是否可以将同居关系类比于婚姻关系,认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法律地位和性质上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由此可见,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只有共同共有人才对共有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具有家庭关系的夫妻对财产的共有,应为共同共有;而未曾办理过婚姻登记的同居双方对财产的共有,则至多只能是一般性的共有,而非共同共有。

【律师提示】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而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所获得的保障要远高于同居关系,所得到的规范也远全面具体于同居关系;法律对婚姻关系进行了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明确规定,以保障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是同居关系不能相比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所以,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的各种权益才能得到法律明确且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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