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第三人物保与债务人物保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法律分析:对于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区分三种情况处理:1.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约定实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物权。
3.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主观: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如何处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如果担保合同中已经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那么债权人应当受到该约定的顺序的约束。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 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人保与物保的区别1、保证合同中人保和物保的处理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超出授权范围的保证合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人保和物保的竞合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如果是债务人与第三人都提供了物的担保,第三人又提供了人的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否则保证人可以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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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物保与债务人物保,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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