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长执字第329号
案件名称 : 骆五味与左亚文砖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6-04-24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骆五味,左业文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29号申请人骆五味。被执行人左业文。申请人骆五味与被执行人左亚文砖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的执行申请书既无申请人的签名也无申请人的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一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骆五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 军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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