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8)越民一初字第1355号 案件名称 :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案号 : (2008)越民一初字第1355号

案件名称 :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6-05

公开日期 : 2014-06-21

当事人 : 许某,王某

案由 :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1355号原告许某。被告王某。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伟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婚后双方感情冷淡,于2003年4月起分居至今。原告为此于2004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婚后双方缺乏交流,导致于2003年4月起分居至今。原告为此于2004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后财产,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原告婚前财产的分割。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夫妻关系证明1份、本院(2004)越民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书1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加以证明。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不久就长期分居,至今已多年互不来往,且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可视为没有和好诚意,夫妻感情显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放弃婚前财产分割的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奕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