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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4、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7、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法律依据
《 www.niubb.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省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专员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县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的职能
法律常识:
街道办事处的职能是:
1、负责街辖范围内的地市性、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工作;
2、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3、负责街辖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规划、房地产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4、负责街辖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负责社市建设和管理。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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